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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毕业生求职需要避免的问题

作者:admin  时间:2014-03-27 07:59

据中国青年报4月24日报道,“过去听到师姐们抱怨女生找工作难时我还不以为然,认为可以凭自己的实力消除用人单位的偏见。现在,经过了半年的求职生涯以后,我才知道,作为女生,找份工作有多难。”说这番话时,北京师范大学编辑系的毕业生小徐一脸愁容,她几次应聘都在最后关头落败,原因都一样,因为她是女生。每当她询问招聘结果时,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往往表情遗憾地说:“你要是个男孩子就好了。”

同样,一位很优秀的女研究生在最终没有战胜其他男生之后,十分不平地质询招聘方的人事经理:“为什么你们的经理是女性,给我们面试的老师也是女性,而你们却不能最终接纳我呢?”

很多女大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都会和性别歧视“致命邂逅”。虽然社会各方都一直在呼吁就业市场上的男女平等,可一些用人单位仍然是我行我素,在大大小小的招聘会上,公开打出“只限男性”或是“男生优先”的字样。今年3月,在山西财经大学举办的校内招聘会上,女生发现,连财会、秘书这样中性甚至更适合女性的工作,招聘方都写着:招收财会人员×名、行政秘书×名(仅限男性)。

“很多时候,我们连展示一下自己的机会都没有。”小徐说同班的女同学们都感觉现在的招聘会主要是男生的舞台。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位硕士生导师称自己都不想再招女研究生了,因为毕业时太操心。他的一位女弟子在一连串的求职失败后向他抱怨说,“老师,我都想做变性手术了”。

那些明确打出“只限男生”旗号的用人单位并不认为自己的做法是性别歧视。北京某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经理解释说,我们并不歧视女性,只是结合了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才做这样的限制。我们单位的员工要经常出差,派个女孩子单独出去让人不放心。

对这样的理由,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显东副教授并不认同,他认为:“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所遇到的‘男生优先’或‘只限男生’实际上就是性别歧视,这是违反我国法律的。”

据李显东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也规定了妇女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他认为,现在一些用人单位把“用人自主权”扩大,甚至是滥用,其直接后果就是对女性就业机会的封锁。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巫昌祯教授说:“歧视女性是违法的。”她解释说,求职当中“男生优先”、“只限男生”或者是女生录用标准要比男生更高等条件的限制都是对平等权利和女性人格的亵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21条、22条中都有明确的关于女性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的条款。

巫昌祯认为法律对这种求职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应该起到积极的矫正作用,但现实却不容乐观。在我国,这些法律在实际生活中都缺少可操作性。所以当前要仅凭法律武器来保护女性就业机会平等实际上难度是很大的。

她说,目前情况下女性遇到性别歧视后,可以先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关部门再以行政干预手段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制约。若还是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则可以诉诸法律。

李显东还进一步分析了造成性别歧视现象的社会原因,“客观地看,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受挫绝不单单是性别歧视的因素。妇女负担过重的社会现实早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他认为这其实是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承担的双重任务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社会分工应进一步细化,扩大服务行业的服务范围,从而使女性摆脱负担过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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