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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范文四篇

作者:刘浏  时间:2016-07-14 10:18

  三方协议:篇一
 
  合伙人:甲(姓名)______,性别__,×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______,性别__,×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丙(姓名)______,性别__,×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淘宝网店百乐家居,主要经营保温饭盒保温杯、等。
 
  第二条 总投资为十五万元,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产品实物作为出资,出资额十五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乙方以技术作为出资,丙方以技术作为出资。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店铺。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2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二)合伙三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地点:
 
  三方协议:篇二
 
  项目合作经营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和丙方)
 
  甲: _______,身份证号:
 
  乙: _______,身份证号:
 
  丙: _______,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为了规范合伙项目的行为,保护合伙项目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商超巴瑶香猪项目。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24万元,以技术股方式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2、乙方:出资额为 18万元,以人民币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3、丙方:出资额为18万元,以人民币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60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项目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项目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项目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三润公司及巴瑶香猪项目组达成以下一致
 
  1、 公司出资巴瑶香猪品牌,为商超巴瑶香猪项目组提供优质服务,公司费用包括办公费用、人员工资、及办公室费用开销,从商超巴瑶香猪项目实报实销。
 
  2、 商超巴瑶香猪项目组品牌使用费用为3500元/月,当商超巴瑶香猪项目年营业额达到3600万时,公司在年底一次性反还项目组品牌使用费用。
 
  3、 项目组有独立运营巴瑶香猪品牌权,公司在合同期内不能给第三方运营。
 
  第六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项目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条 债务承担
 
  1、合伙项目债务由合伙财产偿还。
 
  2、合伙项目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项目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八条 执行人的职责
 
  项目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项目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项目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项目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项目出资的方案;
 
  8、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项目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对合伙项目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九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条 项目事务的决定
 
  项目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项目不动产;
 
  2、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3、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4、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5、合伙人增加对合伙项目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6、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项目,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五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六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项目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项目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项目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项目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地址:
 
  乙方:(签章)地址:
 
  丙方:(签章)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三方协议:篇三
 
  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生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人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厅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如果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证的依据。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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